1、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標其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米。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1、農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標其面積不能超過120平方米。
2、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縣城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宅基地面積標準為: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80平方米;使用耕地的,每戶不得超過12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坡、廢棄地的,每戶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1、規定:依據戶口簿的人數和最大面積這兩個方面為具體情況制定的。
2、對於這個戶口簿的人數來說,可以依據人數來分配面積,但是有個具體的面積上限,很多地方都是以這個為標準的。比如說江蘇,在城市規劃範圍內的宅基地,人均不得超過20平方米,一戶不能超過100平方米;城市規劃範圍外的宅基地,均不得超過30平方米,一戶不能超過150平方米。也就是說,戶口簿上有3個人,分配的面積應該是3乘20等於60平方米。如果戶口簿上有10個人,那麼也不能超過100平方米的。如果人均面積不符合當地的宅基地面積標準的話,可以透過分戶來申請宅基地緩解宅基地人均面積不足的情況。
3、農村村民新建住宅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三百五十平方米;城市近郊和鄉政府所在地以及省屬農、林、牧、漁場場部的宅基地,每戶不得超過二百五十平方米。
1、小戶:即三人以下,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75平方;
2、中戶:即四至五人,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10平方;
3、大戶:即六人以上,申請建房面積不得超過125平方。
農村新建房屋、擴建或翻新重建,每戶宅基地的標準面積為80-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據村裡規劃和本村的實際用地情況統一確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積標準。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00平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平原或者山區縣市),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230平米;
3、壩上地區,每處宅基地不得超過460平米。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前款規定的限額內規定農村宅基地的具體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