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司的法人不可以向公司借款。
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法》並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1、司的法人不可以向公司借款。
2、《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透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提供借款。《公司法》並未禁止向法定代表提供借款,如公司章程中也無規定禁止向法定代表人借款的約定,履行一定的公司內部程式,即可以向公司借款。應有正當理由(與公司經營相關)和按時歸還。
抽逃出資是指股東或出資人在公司設立成功以後非法將其所繳出資部分或全部暗中撤回但仍保留其原有出資份額及股東身份的行為。股東向公司借款是否構成抽逃出資,要看股東有無“抽逃出資”的故意,如果沒有正常的業務往來、借貸關係或其他依據,不支付任何代價而長期佔用股東出資或支走註冊資本不予歸還,就可能涉嫌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覆》的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
2、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無效:企業以借貸名義向職工非法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非法向社會集資;企業以借貸名義向社會公眾發放貸款;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3、借貸利率超過規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