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防衛過當;
(2)避險過當;
(3)中止犯;
(4)從犯;
(5)脅從犯。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應當”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防衛過當;
(2)避險過當;
(3)中止犯;
(4)從犯;
(5)脅從犯。
《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免除處罰又稱“免予刑事處分”,是指對犯罪分子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罰處罰。
根據《刑法》規定,法定“可以”免除處罰的情節有:
(1)在中國領域外犯罪,但是在外國已經受過刑罰處罰的;
(2)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
(3)預備犯;
(4)犯罪後自首的;
(5)個人貪汙數額在2000元以上不滿5000元;犯罪後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
(6)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
《刑法》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二十二條,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從重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種類和幅度內對行為人適用較重種類或者較高幅度的處罰。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範圍內從重給予處罰:
第一,違法行為造成較嚴重後果的,包括使用惡劣的違法手段、多次違法、影響很大等。
第二,妨礙、逃避或者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第三,脅迫、誘騙或者教唆他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第四,其他依法應當從重給予行政處罰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況,如利用職權實施違法行為等。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