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姓氏更改的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對姓氏更改的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關於子女變更姓氏的法律規定有:
1、《婚姻法》第22條,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父母不得因子女變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撫育費。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母或繼父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認為,子女姓氏“單方擅自決定不當”,對於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自己姓氏,法院應“說服”更改方恢復子女原來姓名。父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變更為繼母或繼父姓氏的,應當責令恢復原姓氏。
4,公安部《關於父母離婚後子女姓名變更有關問題的比附》中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變更子女姓氏問題的覆函》的有關精神,對於離婚雙方未經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其中一方要求變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機關可以拒絕受理,對乙方因向公安機關隱瞞離婚事實,而取得子女姓名變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復其子女員姓名且離婚雙方協商不成,公安機關應予恢復。
《公司法》第71條有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