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arch

法律對物業管理費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對物業管理費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規定物業管理費的收取由業主與物業企業約定決定,物業管理費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也可以實行市場調節價。但是其收費應該符合合理公開原則,要與其服務水平相匹配。

  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法律依據: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定期公佈。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根據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法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是怎樣的

  《公司法》第71條有如下規定:

  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2、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3、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

  4、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5、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6、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對姓氏更改是如何規定的

  法律對姓氏更改的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2、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法律股東分紅權是如何規定

  根據《公司法》第34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且公司收益的分配是有順序的,現在彌補虧損,然後提取法定公積金,最後所餘利潤分配給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 ...

新的物業物業費是怎麼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區分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具體定價形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的,有定價許可權的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的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並 ...

物業管理費是如何規定

  以《北京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辦法》為例第十四條規定,居住小區物業管理的啟動性經費由該居住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按照建安費2%的比例,一次性交付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居住小區的房地產產權人應按委託內容,每年向物業管理委員會或物業管理企業支付物業管理費用。物業管理企業開展物業及多種經營和服務的收益,應主要 ...

法律醉駕刑法規定是什麼

  法律對醉駕刑法的規定如下: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

法律義務幫工是如何規定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 ...

法律多次盜竊是怎樣規定

  多次盜竊,通說認為是指三次以上盜竊,但不以每次盜竊都達到既遂為前提。並且,多次盜竊不以行為人具有盜竊的慣常性為前提,即不要求客觀上達到慣竊的程度,也不要求行為人具有慣竊的習癖。也就是說,多次盜竊中的每一次盜竊行為並沒有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但由於其盜竊的多次性才將其規定為犯罪或升格為犯罪。   【法律依據】 ...

法律繼承權的放棄有何規定

  法律對繼承權的放棄的規定是:   1、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作出。   2、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   3、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