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組織;設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還須持司法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服務機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 狹義的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廣義的法律服務機構還包括徵信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公司。
法律服務機構是指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組織;設立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司法行政部門批准。其中按照國家規定需要辦理工商登記的,還須持司法行政部門的批准檔案,到工商行政部門登記,領取營業執照。法律服務機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恪守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 狹義的法律服務機構包括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司法鑑定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廣義的法律服務機構還包括徵信公司,提供法律服務的公司。
1、為加強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監督和管理,保障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執業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准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人員,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職責是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執業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穩定、經濟發展和法治建設。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其合法權益。
4、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把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作為從業的基本要求。
5、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管理和指導。
1、《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是2004年6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釋出的,自2007年7月1日實施。講述了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條件。
2、申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企業法律顧問資格。
(3)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滿六個月,被該所鑑定合格;申請執業登記前從事過律師、公證員和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審判、檢察業務工作,司法行政業務工作和其他法律業務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經實習,直接申請執業登記。
(4)基層法律服務所決定聘用。
(5)品行良好;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