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臨床鑑定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及造作病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它的重要任務是解決與活體損傷有關的致傷性質、方式、工具及損傷程度、傷殘等級,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為司法審判提供科學依據。
法醫臨床鑑定包括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詐病及造作病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
法醫臨床鑑定,俗稱活體損傷鑑定。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臨床醫學和法醫學及其他自然科學的理論和技術,研究和解決與法律有關的人體傷、殘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醫學問題的一門學科。它的重要任務是解決與活體損傷有關的致傷性質、方式、工具及損傷程度、傷殘等級,醫療糾紛等相關問題,為司法審判提供科學依據。
法醫臨床鑑定是指,運用法醫臨床學的理論和技術,對涉及與法律有關的醫學問題進行鑑定和評定。
其主要內容包括:三期鑑定(誤工期、營養期、護理期)、保險鑑定、護理依賴程度鑑定、醫療依賴程度鑑定、人身損傷程度鑑定、損傷與疾病關係評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程度評定、勞動能力評定、活體年齡鑑定、性功能鑑定、醫療糾紛鑑定、詐病(傷)及造作病(傷)鑑定、致傷物和致傷方式推斷等。以及提供涉及法律訴訟相關的臨床醫學專業意見。
法醫司法鑑定程式是:
1、被鑑定人受傷後應先到轄區派出所報案,辦案單位初步調查後出具《法醫鑑定委託書》;
2、被鑑定人持《法醫鑑定委託書》及有關病歷資料到法醫鑑定中心鑑定;
3、鑑定的按照“首診負責制”的原則受理鑑定,認真詢問受傷史、檢驗傷情並及時拍照,根據傷情需要讓傷者到有關醫院進行必要的檢查及複查,某些醫學資料應按照“會診制度”請有關醫學專家會診;
4、鑑定人製作規範化的鑑定書(包括鑑定正文、損傷照片),按照《鑑定書稽核簽發制度》由有關領導稽核簽發後交法醫鑑定中心辦公室,並通知被鑑定人或辦案單位領取鑑定書;
5、補充鑑定和重新鑑定:當事人向辦案單位提出申請,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到法醫鑑定中心進行鑑定或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