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程式如下: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等。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法醫鑑定程式如下: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案件受傷當事人應配合辦案單位提供病歷資料、檢查報告單、影像診斷資料(X片、CT等)等鑑定資料等。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法醫鑑定是司法程式中有關技術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公安機關法醫鑑定的程式如下:
1、法醫鑑定主要受理公安局、檢察院、法院委託的鑑定。縣公安機關辦理的案件,需要作人身傷害法醫學鑑定的,須委託縣公安機關的法醫進行初次鑑定,不得越權鑑定;
2、委託鑑定由辦案單位進行,不授理以個人名義委託的法醫學鑑定;
3、委託法醫鑑定前,公安機關辦案單位應當準備充分的鑑定材料交由法醫對鑑定材料進行審查。
法律依據: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對被委託的鑑定機構成員提出四避申請。傷者不在本地治療,可要求辦案單位變更委託鑑定機構,但不得自行要求到某個鑑定機構鑑定。
委託律師辦理司法鑑定事項的程式是:
1、與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用;
2、律師審查當事人身份、鑑定資料,指導當事人做好司法鑑定準備;
3、代理律師向有資質的司法鑑定機構,出具司法鑑定委託書;
4、律師陪同當事人前往司法鑑定機構,辦理司法鑑定事宜;
5、代理當事人領取司法鑑定結論法律文書;
6、提供法律諮詢,依法對鑑定結論進行口頭解釋說明;
7、司法鑑定有關資料建卷歸檔。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委託人委託鑑定的,應當向司法鑑定機構提供真實、完整、充分的鑑定材料,並對鑑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司法鑑定機構應當核對並記錄鑑定材料的名稱、種類、數量、性狀、儲存狀況、收到時間等。訴訟當事人對鑑定材料有異議的,應當向委託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