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日。法院判實刑的當日開始執行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執行有期徒刑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來被羈押的,開庭後會及時收監;原來取保候審的,判決生效以後,法院出具執行書,會被及時收監羈押。法律依據:《刑法》第46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當日。法院判實刑的當日開始執行刑期,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執行有期徒刑判決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來被羈押的,開庭後會及時收監;原來取保候審的,判決生效以後,法院出具執行書,會被及時收監羈押。法律依據:《刑法》第46條
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取保候審只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處罰。辦理取保候審後法院認為有罪的,自然會判處實刑。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徵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7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判刑3年的,可以適用緩刑。緩刑適用的前提是被判處三年(含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判刑三年整,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適用緩刑。判處二年實刑,那就是已經有判決結果了,如果要改變為緩刑,應在法定上訴期限內上訴處理,才有可能爭取改判。如果過了上訴期沒有上訴或者是二審判決結果,那就是生效判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