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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異地查封房產嗎

法院可以異地查封房產嗎

  法院可以異地查封房產,法院執法不分地域性,可以異地查封房產。對於惡意轉移或者變賣房產、訴前保全或者執行案件時,暫時沒有履行能力或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房產。

  查封房產屬於財產保全,也叫訴訟保全。它是指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原告)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對當事人(原告)沒有提出申請的,但爭議的財產可能有毀損、滅失或其他危險的,法院可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並且是不分地域的。

已經離婚法院有權查封房產嗎

  法院是否可以查封房產還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定,如果已經離婚了,將房產分給另一方,基本上法院就不可以進行查封,除非糾紛涉及到雙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欠3萬元錢能查封房產嗎

  其實不管欠多少錢,只要是法院的生效判決,法院就可以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財產。但一般會保留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法院查封房產之後通知當事人

  必須告知當事人,必須將查封裁定書送達給雙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 ...

只有一套房產法院會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於超過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後,可予以執行。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 ...

銀行按揭的房子法院可以查封

  可以查封,詳細原因如下:   按揭貸款買的房子,房子的產權暫時屬於銀行,如果本人不按時還房貸,銀行就會向法院提出起訴,然後法院就會查封本人的房產。   住房按揭貸款就是購房者以所購住房做抵押並由其所購買住房的房地產企業提供階段性擔保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所謂按揭是指按揭人將房產產權轉讓按揭,受益人作為還貸保 ...

法院查封房產效力有多久

  房子被法院查封后,如果沒有辦理續行查封手續的,則三年以後失去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

可以去法院異地離婚

  可以去法院異地離婚。在外地法院起訴離婚,但是需要滿足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 ...

欠一萬元法院可拍賣債務人房產

  欠一萬元的金額是比較小的,一般是不會被法院拍賣的,因為房產的價值遠遠大於1萬元,屬於超標的查封。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應當拍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不適於拍賣或 ...

法院判離婚後可以再起訴分房產

  法院判離婚後可以再起訴分房產。離婚時一方隱匿、轉移的財產,可以自發現對方隱匿財產次日起兩年內到法院起訴,要求分割。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