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銷司法鑑定必須符合相關的條件,否則不能撤銷。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申請撤銷司法鑑定的條件: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一)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二)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三)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對有缺陷的鑑定結論,可以透過補充鑑定、重新質證或者補充質證等方法解決的,不予重新鑑定。
撤銷司法鑑定申請書範本首先應當寫明申請人的姓名等具體個人資訊;其次,寫明申請事項請求貴院依法准予申請人撤銷進行鑑定的申請,寫明事實與理由,申請人為了便於本案儘快審結,該糾紛得以早日解決,故向貴院提出撤銷鑑定申請,最後,申請人簽字並寫明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司法鑑定程式通則》第五條,司法鑑定實行鑑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鑑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鑑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鑑定意見負責。司法鑑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託的人。
關於法院指定司法鑑定機構的規定是:
根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鑑定管理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依據尊重當事人選擇和人民法院指定相結合的原則,組織訴訟雙方當事人進行司法鑑定的對外委託。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司法鑑定機構在列入名冊的、符合鑑定要求的鑑定人中,選擇受委託人鑑定。 ...
司法鑑定的撤銷條件包含: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
4、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 ...
法院司法鑑定的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鑑定,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二、申請鑑定時,要預交鑑定費用,並提供相關材料。
三、當事人申請鑑定經法院同意後,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鑑定資格的鑑定機構、鑑定人員,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指定。
四、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 ...
司法鑑定二審能申請,案件一審以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訴,進行二審。二審期間如果對之前的司法鑑定結果有疑問的可以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一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一審開庭前或者開庭審理時提出。當事人在二審程式中提供新的證據的,應當在二審開庭前或 ...
一、司法鑑定服務收費是指經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稽核登記的司法鑑定機構依法接受委託,在訴訟活動中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向委託人或當事人收取的費用。
二、具體司法鑑定專案和收費標準見附表,表列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附表外的司法鑑定專案由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或 ...
重新司法鑑定的條件有:
1、司法鑑定人不具有從事原委託事項鑑定執業資格的;
2、原司法鑑定機構超出登記的業務範圍組織鑑定的;
3、原司法鑑定人按規定應當迴避沒有迴避的;
4、委託人或者其他訴訟當事人對原鑑定意見有異議,並能提出合法依據和合理理由的。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醫療事故鑑定內容如下:
1、醫療事故司法鑑定是否存在醫療損害以及損害程度;
2、是否存在醫療過錯;
3、醫療過錯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