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可知: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於子女撫養的問題應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在實際審理過程中,法院不僅會對父母的物質經濟方面進行考慮,還會從精神方面進行對比考量,比如父母是否具有家庭觀念,是否有作為父母的責任心,有無不良嗜好能否給予子女關愛等,從這方面來看,有婚外情的一方大多會給人一種家庭觀念淡薄,責任感較差的印象,對於孩子撫養權的爭取不是很有利,但是孩子撫養權的處理是需要綜合考量各種因素的,有婚外情的一方可能在同等條件下對爭取孩子撫養權會產生不利影響。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形成的財產和權益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對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
1、遵從約定,包括婚前財產約定和婚後財產約定(比如AA制);
2、平均分配,即一般沒有財產特別約定時,夫妻共同財產各佔50%;
3、兼顧弱者和婦女權益,弱者是指以下情形:如離婚後生活有困難;一方身體患有疾病;離婚是由於一方有第三者介入,因該方有過錯,相對而言,對方就屬弱者;離婚是由於男方的暴力行為所致,女方即為弱者。存在弱者情形時,則在分割財產時,以平均分配為基礎適當向弱者傾斜;
4、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時,該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法院判決變更撫養權依據的是子女的權益,以及雙方父母不適合撫養的情形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符合以下五種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一次判決離婚,第一種一方存在重婚或與第三者長期同居的,第二種一方有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第三種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第四種雙方因感情不合且分居滿兩年以上的。第五種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與支援。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 ...
交通事故上訴法院一般判決後決定是否由保險公司賠,交通事故傷害者可以要求肇事者賠償,具體金額看判決。交通事故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一般審理時限,一審法院審理交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審限為6個月,二審為3個月。 ...
法院2次判不離婚依據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我國《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由此可知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官在判決離婚的時候,一般會考慮以下因素:
1、一方患病,對方要求離婚。
2、非當事人本人自願結婚。
3、確因感情不和導致離婚。雙 ...
法院判決撫養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以及《婚姻法》第三十六條,一般按照有利於孩子的原則由法院判決。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 ...
法院不必然會判決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第一次起訴離婚不滿足法定離婚情形,且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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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起訴離婚如果沒有以下法定情形,對方不同意離婚的,法院一般不會判離。
我國《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 ...
債務人欠債不還時起訴債務人的,法院怎樣判決要依據證據是否充分而定,證據充分的就會判決債務人清償債務,證據不足就會判決原告敗訴。
1、勝訴之後,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時,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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