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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錯判要賠償嗎

法院錯判要賠償嗎

  法院錯判有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規定,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嗎

  雙胞胎非親生,離婚可以要賠償。作為不知情而撫養非親子的無過錯方,可以起訴確認非親子關係,並請求返還所支付撫養費、重新分配財產及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法律依據】

  根據《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受欺騙撫養非親生子女離婚後可否向女方追索撫育費的覆函》規定,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與他人通姦生育子女,隱瞞真情,另一方受欺騙而撫養了非親生子女,其中離婚後給付的撫養費,受欺騙方要求返還的,可酌情返還;至於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受欺騙方支出的撫育費用應否返還。

行人逆行被電動車撞到要賠償嗎

  行人逆行被電動車撞到是要賠償的,行人逆行需要承擔主要責任,但是電動車需要承擔次要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開庭收費

  開庭是不要費用的,但立案時需要交訴訟費。   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費;   (二)申請費;   (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提起民事訴訟時需要多少訴訟費用要 ...

酒駕後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交強險是法定的機動車保險,它是國家為了保障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的受害方得利益,以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的一種強制性的措施。對於商業車險來說,只要交警認定保險車輛是因駕駛員“酒後駕車”而出現的事故,保險公司均可以不予理賠。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國家賠償 ...

法院錯判國家賠償時效是多長

  法院錯判,請求國家賠償時效為兩年。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複議法、行政訴 ...

起訴離婚誤工費賠償

  起訴離婚的,不可以要求誤工費。起訴離婚的,法院只處理是否離婚,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處理誤工費等訴訟要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 ...

調崗辭職公司賠償

  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與勞動者協商達成一致並簽訂書面檔案。若勞動者未同意的,用人單位調崗的,勞動者可以由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若勞動者已經同意調崗,再辭職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公司賠償

  如果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未到期限,被公司無理由辭退的,是可以向其請求賠償的。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

不籤合同能賠償

  公司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才需要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如果是勞動者故意或者不願意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不適用該條款,並且從進入公司滿一個月以後即第二個月開始計算,但需要注意的是雙倍工資最多支付十一個月。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