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如果對於案情簡單明瞭、財產爭議不大,一般都可適用簡易程式。簡易程式的審理期限是從立案次日起的三個月內。
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當事人雙方也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當事人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當即開庭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離婚一審訴訟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結束,公民因離婚案件起訴至法院後,如果夫妻雙方法律關係簡單清楚,涉及的糾紛並不複雜,法院會直接按照簡易程式處理該類訴訟案件。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送達訴訟文書、審理案件,但應當保障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權利。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簡易程式是獨立的第一審程式,是相對於普通程式而言的。簡易程式旨在便於當事人訴訟,便於人民法院辦案,節省時間、人力和物力。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單的勞動爭議案件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式。
(一)起訴的方式簡便。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然也可遞交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副本。被告人可以口頭答辯。
(二)受理案件的程式簡便。普通程式規定法院接到訴狀後要審查,在七日內立案,在受理後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後十日或者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然後人民法院才能確定開庭審理的日期。
(三)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方式簡便。可以採用電話通知、口頭約定、託人代通知等方式傳喚,並不受普通程式規定的開庭前三日通知的限制。
(四)審判組織形式簡單。實行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但應有書記員記錄,不得自審自記。
香港法院的離婚程式:
1、呈請人向灣仔家事法院,提出離婚呈請書。
2、呈請人以郵寄或送交方式,將呈請書交給答辯人,使他知道離婚程式已開始。如答辯人不知去向,呈請人可向法院申請以登報、送給其親友轉交或其它方式送交呈請書。
3、收穫呈請書後,答辯人可填寫認收書,向法院表明對呈請書的態度。
4、 ...
訴訟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准予立案後,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後,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後,向對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
1、原告可自行向法院申請撤訴,需要向法院遞交撤訴申請書。
2、符合法律規定的,法院准予撤訴,製作裁定書。撤訴可以退回起訴費的一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 ...
如果是協議離婚按下列程式進行: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願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 ...
協議離婚的程式有: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 ...
離婚登記的程式有:
1、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3、雙方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上籤署同意協議內容的意願,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指印。
4、 ...
法院簡易程式一般緩刑可以判,正是因為案件簡單,犯罪情節較輕,才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才能判處緩刑的。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