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曆十年董氏族譜《譜例》申明:“生歿葬娶,四者均重。而葬娶二者,尤所當重者也。”喪葬,事涉墓祭、祠祭,又與流坑人津津樂道的風水術、何楊神崇拜有密切關係。“娶”即活人之婚姻,實際上包括娶進外姓女子與本族女子出嫁兩方面。涉及到本族血統是否“純正”,其他姓氏人員藉故滲入,甚至引起日後族產的糾紛等等。作為一個歷史悠久內聚力非常強的大族,自然不能不予以十分的重視。如《譜例》所稱:“婚姻一節,吾宗素嚴。”在明清至民國時期,都有相當的約束力。當今流坑村民的基本通婚圈,在某種意義上說仍是一種歷史的延續,儘管有許多實質內容已經明顯不同。
一、禁與“小姓”通婚及“黜族”
萬曆族譜的有關規約中,對禁止與“小姓”通婚事,有明確條文。作為族人的行事準則之一,《董氏大宗祠祠規》“崇禮教”條首稱:
先世以禮立教,冠婚祭葬,皆有舊章。行之雖不能盡者,然吾家傳人習,頗有條理。唯婚禮一節,宗法獨嚴。不肖子孫,貪利忍恥,將男女約婚小姓,辱身以辱祖宗多矣。除已往不究外,自今以後,合照本祠所開鄉中世姓,與凡清白守禮之家,貧富各自為婚。敢於開列之外,乖 亂成法,照舊規罰銀拾兩,仍追譜黜族。
作為譜載之文,既是修譜時的具體操作問題,又是對確已違反族規者施行懲罰的落實。萬曆十年《董氏族譜凡例》有言在先:
繫世家大族及門戶清白者,方與成婚。婦則譜載娶某處某氏,女載適某處某氏,或並書某翁與婿者,生其賢也。間有貪財結親娶小姓者,圖載本夫“因娶某處某姓女為妻,黜族。”有子者書“側室”,無子者削不書。以女配小姓者,尤為辱先,本父母黜族,系伯叔兄主婚者亦不載,各終身不許入祠。
還規定:“以後有犯者黜族。外男仍議罰,女追財禮入祠。本宗作媒者,一併論罰。”
可見“黜族”是懲罰的重要的手段之一,且有所株連。另外還有經濟懲罰,作為配套措施,甚是嚴厲。哪些是不可與之通婚的“小姓”,譜無明載。但萬曆譜的“圖傳”中,確實有一批因此而受罰或“黜族”的例項,詳加對照,可以看出大致輪廓:
流坑文肇公房淳派子孫中,二十二世有:
“致定:萬質子,行輝九。娶蕪頭火佃人之女為妾。”
“應麟:(萬舉?)子,行宰十。娶蕪頭小姓周貴一女為妾。”
二十三世子孫有:
“欽成:國棋子,行鏈五。娶黃家謨小姓 。”
“君器:兆伸子。娶小姓溫坑張人之女為妾。”
“子輔:灝五位子,行新十一。苟婚楓林我們的奴女,公罰除妾。”
二十四世子孫有:
“紀誠:謙二位子,行達九。苟婚宜黃黃奴女,罰降妾。”
同譜載牛田淵派二十二世子孫中,也有同例:
“汝成:娶小姓燒源李隆妾,終身不許入祠。”
“德洪:文傑子,行遂三。娶港口小姓楊人之女,降妾”。
譜有章法,微言大義。既然違反族規娶女子,雖為妻室,但也不予承認,皆貶稱“妾”,以示鄙夷。由此可以大致斷定,嚴禁娶進的是“火佃”之女,即作為董氏家族佃戶的女子。在萬曆譜中,火佃又以“僕佃”稱之,見《祠規》第十四條:
禁僕佃:主僕良賤,分義昭然,豈容僭越!邇來風會潛移,為主者,或倚之為牙爪,任其凌轢親族;為僕佃者,或聽奸人鼓煽,敢於負租抗主,將為尾大不掉,終致首足倒持,非禮義之族所宜有也。整形宗僕佃頗多,各宜以禮禁諭,令其安分樂業為當。……其有強奴悍僕,恣為跋扈,其主所不能制者,許首呈到祠,公同處治。
在董氏鄉紳看來,佃既為“奴”為“僕”,即是低賤之民,與之有婚姻關係,就是良賤不分,是僕佃僭越的一種表現,當然難以容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如董君器者,就是董燧本房(胤昂房)的侄兒。而董紀誠,則是嘉靖年間為黃山訟案奮勇向前的“庠士(董)潤”的嫡曾孫,系鄉紳之後,這就更不可掉以輕心了。修撰萬曆族譜時,正是其二十二至二十四世子孫少壯時期,其家族一再此規條,且嚴懲違規者,有明顯的儆戒用意。婚俗的變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周邊一些小姓佃僕經濟地位的變化,同時也折射了當時風行整個南方地區的“佃變”、“奴變”運動。現實的財產關係與社會生活秩序的不合理性,受到了強有力的衝擊,代表族權的鄉紳們,實際上已在關注一個相當嚴重的社會問題了。
然而,更可玩味的是,以上違規諸例,只有董汝成一人,是明文規定“終身不許入祠”。究其原因,更主要的似乎還在於娶的小姓女子是已婚者或是寡居者再嫁,或是有夫者棄離,都是明顯違反傳統倫理的,當為二罪並罰,特別嚴厲。其餘諸人,在譜文記載中,還主要表現在名份的降低上。哪怕是初婚,也不被認作元配結髮之妻,只是賤“妾”而已。似乎又為這些男子日後再“明媒正娶”,留出了鬆動的餘地。但他們是否有此舉動和最後結局如何,皆因時隔久遠而不知其詳了。
直到民國年間,在以下三方面違反族規者,是必定“黜族”的:
(1)與本村住祠堂中的外姓佃(奴)僕結婚;
(2)本村同姓男女通婚,尤其是不能與本姓的孝婦結婚;
(3)未履行請媒、送貼等正規手續而自行婚配者不予承認,且行黜族。民國年間,曾有一位董姓男子,在湖坪當私塾先生,違此條而遭懲罰,子孫皆未能上譜。迫於無奈,改姓羅姓,以求一個名份上的歸宿。
本村同姓不婚之俗,近年已經有所變化。只要不在五服之內,董姓男女通婚者已不乏見。族老雖有不悅,但也無法阻攔。作為一種雙方可以接受的變通之法,是在日後生了子女要上譜時,母親改隨外祖母姓(因為老一輩完全沒有娶本姓女子事)。這樣至少從譜上看,仍然是董氏男子娶了外姓的女子,不違祖規。
二、流坑人的通婚圈
從前引《祠規》條文可知,至少在萬曆初期,董氏宗族是開列了“鄉中世姓”名單的。可惜,具體的內容現在已無從得知了。
我們只好以萬曆族譜“圖”、“傳”所載人物的婚配情況,作一些具體的統計。
萬曆譜記載的人物,下限未超過第二十四世。從其婚姻記載看,規律大致有二。一是世代越早,婚配關係越缺載,這也是許多家族譜牒通見的情況,因為年代久遠,許多祖先的情況已經湮沒無知了。在流坑,元代以後祖先情況逐漸詳細。二是有身份、有地位的鄉紳及其家人,婚配關係記得詳細,既有姓氏,又有地點。不僅有本人的婚配,還有子女的嫁娶,有的還有兒女親家的身份和名姓。而一般的族眾,只記“配(某姓)”二字,佔了多數。這就體現了鄉村中階段與階層的區別了,由此也看得出董燧等一批文化精英主持修譜的微言大義:凡士凡紳,其婚配即齊民之表率,自然也屬“鄉中世姓”之類了。所以他們的婚配情況,既有代表性,又有特殊的時代特徵與社會意義。
一至五世祖先中,共有22位男性記載了配偶的姓氏,居前三位的是曾、張、羅、分別為13人、4人、3人。另2人分別是鄧與胡。曾姓特多,接近60%,給人強烈映象。然而,何處之曾?何時之張?一無所記。
六至十世,皆在宋代。三、四世祖上形成的“四大派”、“九小派”,此間繼、絕分明,分遷大致穩定。在流坑村未動的,主要是三世祖文晃公房之後,與三世祖文肇公之後的淳派一枝,共兩大高度枝。這兩大房枝六至十世祖中,記有婚配姓氏的共49人次(含少數“繼室”),居前六位的姓氏是:
曾:11人,佔22.44%;張7人,佔14.28%;楊:5人,佔10.2%;
陳、劉、闕三姓,皆3人,各佔6.12%。
另外,艾、黃、熊、遊四姓名有2人,袁、李、蕭、江、王、吳、謝、丁、文各1人。
十一至十五世,大致為南宋後期至明初之祖先,有婚配姓氏的記載一下子大為增加,總計出現了315人次,另外,從此以後,婚配關係的等級層次也記載得日益分明,除表示“正娶”、“元配”意義的“配”之外,還有“繼”、”再繼”、“再室”、“側室”、“副室”、“妾”等術語,含義明確。一些男子的實際多妻制及其形成的多種社會原因,都日益豐富的呈現出來。居前九位的姓氏統計如表1:
居前九位的11個姓氏,合計正為總數的三分之二。董氏傳統的通婚姓氏,由此已可見基本輪廓了。
隨後,就是要確定這些姻親的空間位置。十六至二十世圖、傳,提供了更為詳細的分析資料。這五代人,基本生活於明代前、中期。而文肇公房淳派第十八世“胤”字輩上,是進一步分化出小房的重要階段,蕃衍的人口又多,他們的婚姻狀況,可視為該時期流坑人的代表。我們排列了出現10次以上的姓氏21個,並按出現時間的先後,編製成下表。找到一批姻親的具體地點,是最大收穫:
必須說明的是,上表中出現婚配地點,只有東源吳氏1人是十七世之例,其餘的都是十八至二十世這三代人的情況,時限更為集中,更利於說明問題。再就是,在表中出現的任何一個姓氏,有具體地名的仍是少數。但是正如前文所言,婚配地點的註明,有一個身份等級的標準在起作用,這些人是表率,也是代表。在同一個婚配姓氏的人中,註明了地名與未註明者之間,既有區別又有密切關係。唯有如此認識問題,我們才能把鄉紳歷來標榜的聯姻“姓望”,“望族”,放到集時間、空間與社會諸因素而成的“通婚圈”中,加以分析與考察而如果與同一個地點的不同姓氏通婚非常普遍,那麼就更應考慮其市場圈、祭祀圈等多種致因的重疊了。一部流坑人的婚姻史,就活了起來。
有幾個婚配姓氏的具體狀況,是應當特別提到的。
曾氏最為多見的板橋,又稱“橋西”,實際上與流坑村屬同一地片,緊密相連。人民公社時期,與流坑同一個大隊。但在南宋,這裡出了乾道五年(1169)進士曾豐。曾豐的著述《緣督集》一直存世未湮,且被收入《四庫全書》集部。曾豐又在此為真德秀(西山)講過學,板橋一直有“西山書院”舊址存留。所以在宋元時期,板橋曾氏實是毫不比董氏遜色的著名“宦族”。因而,董氏一至十世多與之通婚的曾氏,當有相當數量居於板橋。只到明後期至清代,“羅山曾”與“望仙曾”逐漸增加,居於“板橋曾”之前了。尤其是“羅山曾”,譜載也是北 宋遷來開基,是千人以上的莊。
黃氏六個分佈地點中,除“杏塘”一處在永豐藤田鄉境內,其餘五處,顯然是同一宗族的不同分枝而已。其中,四處在縣境中部的潭港鄉範圍內,大致是:巴塘為黃氏最早定居處,元末明初,分別遷潭港和櫪源(元),和屬牛田鄉的員陂。到嘉靖二年(1523),潭港黃氏一枝又遷到員陂附近的官莊。從這幾處的位置看,多是董氏經牛田去樂安縣城的必經之處。陳氏女子嫁來最多的東坑(舊又稱“東川”),也屬這種情況。
王氏分佈,有一個重心由坊(芳、方)塘向湖坪(平)轉移的變化,值得注意。在十八世人中僅見娶坊(芳、方)塘女子的記載。坊塘在流坑以西的湖坪鄉,至今不足百戶。村子不大,但譜載是宋末由吉水王氏一此開基。到董氏淳派十幾世孫覆文(1433-1465),娶湖坪王氏,是第一個有明確記載者。此例一開,遂有翕然而起之勢,十九至二十世人的男娶女嫁,多人涉及湖坪 。而且,馬上出現了非常體現倫理教化水準的節烈事例。萬曆譜載,十九世孫南畲,有女名官貞,“適湖平王太昌。年二十,夫卒。殮訖,人室自縊以殉。御史楊貢傳其事,詳《貞節表》”湖坪王氏,譜載也稱系宋代中期由吉水王氏遷來開基。數百年間,形成樂安縣人口第一多的強宗大族,歷代官宦不斷,而且以很強的武裝力量著稱。故從人口、宦歷、聲望幾個方面比較,湖坪王和流坑董都是顯居一二的比肩大族。董燧的母親就是湖坪王氏,也是很能說明問題的例證之一。從明中期以來,至少有五百年以上世婚的歷史。從經濟聯絡上看,董氏重木業經營而缺糧,食用的大米很大一部分靠人從湖坪挑來。而流坑人向西,到永豐縣內重要的中心集鎮藤田,又一定要經過湖坪。這樣一些避不開的往來。對於其婚配關係的形成與穩定,都是有積極作用的。
與招攜譚、鄧二姓的婚姻,則顯示了董氏向南部山區發展的脈絡。招攜已靠近贛南地區的寧都縣,是樂安縣南部山區的商貨集散中心。明代中期以前,一直有巡檢司駐紮,足見仍有邊遠地區加強鎮守的意義。流坑董氏文肇公房滋派一枝,是在明代天順、成化(1457-1487)年間才遷招攜,逐漸形成當地“宦族”的,說明當時這一帶的人口不多,還有較大的發展空間。流坑的山產與樹木資源,主要在流坑至招攜之間,以及招攜以南更高的深山區內,經濟往來容易帶來新的婚配關係。據譜載,招攜譚氏的歷史也可追溯到宋代。明中後期的情況,似乎是董氏嫁女兒給招攜譚、鄧二姓的,比從那裡娶來的女子還要多。
除了上述常見姓氏外,還有其餘的一些姓氏,堪稱“稀姓”。從姓氏數量上看,這些稀見姓比常見姓還要多;鉭從其人數上說,則是零散而稀少,所以幾乎沒有具體的地點記載。稀見姓中,會發現一個非常有意思的現象,即有相當一批,是有身份、地位的董姓男子的“側室”、“副室”和“妾”。僅文肇公房淳派十七至二十世中,至少有以下13個姓是這種情況:薛、陸、杜、崔、葉、皮、封、魏、盛、沈、倪、錢、田13姓。1姓僅1人,可見其稀。其中有一批顯然是外省人,註明了的,有十九世董極(古南)“側室”,為“儀真葉”,江蘇人。二十世(董極子)敬業“副室”,為“涪州錢”,四川人。敬業官“千戶”,軍職,當是外任時所納之妾。另外,如薛、陸、杜、崔、封諸姓,都是樂安甚至江西的稀見姓,極可能是這些董氏男子仕履所至或經商途中,帶回的外省女子。由此,我們又聯想到萬曆譜禁婚的“小姓”問題。如果說,對一些有身份地位的鄉紳、商人的實際多妻現象,董氏家族採用了“配”、“繼”與“副”、“側”、“妾”等含義明確的名份術語,以規範這些女子在現實生活中的不同地位;那末,禁婚的“小姓”,則是由歷史悠久的奴婢制度,和明清時期的“佃僕”法律地位所規定。既反映了由產權為基礎的階級壓迫,又表現出土著大姓“宦族”對後來遷居的少數小姓的歧視,而且後者在“文化”上的差異更加被看重。所以,董氏家族對違禁的本族的男子,主要採取了名份上降格的辦法:即使是第一次娶妻,也只能是“妾”,是即為“降”。這樣做,實際上還留下一個鬆動的活口:如果這些男子日後有了出息,有了錢財,還是可以按照常規,再明媒正娶地娶“妻”的。
以上,主要是明代萬曆十年以前流坑董氏的通婚的概況。清代情況,我們以道光十九年(1839)修胤明公房譜和同治四年(1865)修坦然公房譜為據,作了至三十二世的婚配統計,直接有效時段約300年左右。其後的清末與民國情況,以及其他房枝之婚配範圍,當都由此得到一個基本說明。詳如表3。
與表2對照可知,一以貫之的老姻親是絕大多數,少數的增加主要在兩處:一是與縣城中的某些姓氏通婚增多了,如胡、樂、元、等姓,皆屬樂安縣的著姓。二是水南丁氏後來居上。水南丁氏亦系蓮河丁氏分枝,譜載於明初洪武二年(1369)遷水南,處牛田河口,地位重要,有一批顯宦和富商。董氏諸房譜中,還常見有董氏男子入贅水南丁氏或寓居水南的記載。董氏文肇公房淵派一枝,遷牛田建村,即與水南丁氏隔江相望。在過去,即有矛盾衝突,又有割不斷的往來。
至此,我們以當代的行政區劃為準,將流坑董氏的通婚圈作一大致的劃定:
牛田鄉(本鄉)內:板橋、場田、羊家嶺、南岸(安)、蓮(連)河、員陂、官莊、水南、麻溪(坑)、峽圳。
(向北)潭港鄉內:潭港、櫪源、巴塘、東坑、琴元。
(向東北)石陂鄉內:羅山。再加上樂安縣城、西坑。
(向東)南村鄉內:前(錢)團、稠溪、張坑。
(向東南)望仙鄉內:望仙。
(向南)湖坪鄉和招攜鄉內:湖坪(平)、坊(芳、方)塘、善和、張坊;招攜、車頭。
(向西南)萬崇鄉和羅陂鄉內:池頭、坪背;羅陂、峽元(源)。
流坑村所在的牛田鄉,正西即與永豐縣毗鄰。董氏跨縣境的婚姻關係,主要來自永豐縣。有根可查的,有屬今藤田鄉的秋江、田心、藤田、溫坊、小嶺、曾坊、洋坊、白泥(銀)塘、杏塘等村。有屬今瑤田鄉的梅溪(坑)、祖莊、湖西、三灣、大和團等村。有屬今陶唐鄉的謝坊。還有更西的石馬鄉層山村,水漿鄉大白沙村,沙溪鄉沙溪村、嚴坑村,龍岡鄉的江頭陂坑等。以上這些鄉村都在永豐的東、南部,樂安與之以山為界,舊有旱路可以通達,商貿關係十分密切。再向北,則有經牛田河入恩江的水路交通線,由此路而結成的婚配關係則有七都鄉的牛山、松江、洋洲等,一直到臨近永豐縣城的佐龍鄉水南背村。流坑雖然在南宋初年即劃歸樂安縣,但其交通線路,方言、文化心態則始終與永豐縣保持密切關係,上述婚配關係顯示的傾向,更有力的強化了這一點。
此外,向東與崇仁縣的通婚,偶可見之。有竹溪、下排等地的陳氏與曾氏等,都在崇仁縣西南,與元代名儒吳澄的老家鹹口村頗近。
三、婚儀概況
舊時董氏講究完整的婚儀,如媒約之言不可少,男女雙方須交換庚帖,合八字,開禮單,義聘禮等。從萬曆譜所載族規看,禮數不可缺,但也反對大事鋪張和索要財禮過度,並認為這才是尊崇禮教的表現。規約稱:
行聘之時,有隻受金環紙書,不較聘儀者為上。其次捌兩、拾兩、又次拾伍陸兩,多至二十兩而止。段匹茶果隨宜。及成親時,資裝豐約,折俎厚薄,亦只隨宜,乃為中道。吾董既不責備於人,諒四方親戚亦不責備於我,庶幾乎尚義之風興也。
又告誡曰:
有行聘而索禮太多,畢姻而責望太過,稍不如意,二家成隙,遷怒禮夫,情疏義絕。誠為惡俗,班上議擬定罰。
操辦婚娶大事,自古即有奢侈排場和提倡儉約的不同做法,董氏做這樣的規定,是應予肯定的。
娶親必擇吉日。但彩禮與花橋,則在頭一天吹吹打打先到女家。第二日一早,抬上新娘與嫁妝到男家堂前。由牽娘二人攙扶,引一對新人拜堂,俗稱“拜花燭”。首拜天地,二拜祖宗,三拜父母,然後夫妻對拜。拜畢,引夫婦入洞房。在房內,要同吃“孝順湯”(即雞湯)和“同心湯”(蛋湯),以示敬孝老人,夫妻和睦。
娶親婚宴,一般要辦三天。娶親頭一日,稱“暖房酒”,特色即在新房之內擺一桌,專邀十歲左右的男孩坐席,當取早生貴子之意。結婚之日為正席,親朋好友,必須個個請到。當日貴賓滿座,美味佳餚,十分熱鬧。第三天的酒席稱陪席,範圍就只限於至親之間了。
新婚之夜,“鬧”洞房是不可免的。俗有“新婚三日無大小”之說,三天之內,不分長幼可以戲弄新娘。到第三天,新娘穿上做飯圍裙,進廚房炒豆子,炒芝麻,由此表示開始當主婦了,俗稱“進廚房”。
婚事辦成後,男方家裡還要備好衣料與紅包、肉、蛋、糕點等,答謝媒人。
口碑所傳,直到民國年間,文肇公房淳派胤明一枝,為本房男子的童養媳“圓房”時,有一特別習俗。即在“圓房”頭一夜,童養媳必須由牽娘引入其十七世祖良輔公的“守齋祠”內,絞臉開面。另外,穿上一雙祖傳的紅鞋過一夜。次日大早,花轎到祠堂前,接媳婦正式拜堂。這雙紅鞋,頗有來歷,據傳是其十二世祖婆遺物。十二世祖士明被稱為“明齋公”,中年喪妻,長住女兒家。後女兒極力促成其再娶,連生數子,引為美談。祖婆穿的這雙紅鞋,遂被視為多子多孫的吉祥物。查道光修《胤明房譜》十二世士明小傳,果然有一段甚為吻合的史載:“儒士士明,諱偉,號明齋,行十八。中年失偶無嗣,垂老娶裴。連誕五子,迄今派衍數千家,皆得裴氏以開麟角之祥也。”稱胤明房後來“派衍數千家,不免誇張。但裴氏老祖婆連生五子,使本“無嗣”計程車明不僅未絕香菸,而且蕃衍出若干房枝,後代很多,在傳統社會中就是立了大功了,所謂“母以子貴”。所以儘管是“繼室”,但她的遺物,仍可像神物一樣儲存在祠堂內,並祈求它繼續為後人帶來興旺的人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