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39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涉外婚姻不能調解離婚,如果是在國內領取的結婚證,可以直接帶上相關證件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離婚。如果是在國外領取的結婚證,還要另一方所在國的認證和公證才可以在國內辦理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只要不侵犯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規定,協議離婚書上的財產分割是有效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一般來說,家庭財產是由夫妻兩人透過勞動積累的,未成年人尚未參加勞動,無經濟收入,因此,在父母離婚時,未成年的孩子無權分得家產。但是屬於孩子個人財產的,父母無權分割。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 ...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情況有很多: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無過錯方可適當多分。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 ...
事實婚姻同樣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解決事實婚姻的離婚財產分割問題時同樣適用於法定婚姻財產分割方式。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離婚的當事人只能求助法律、起訴到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分割。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
遵循下列原則: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 ...
1、均等原則,均等原則在財產分割上表面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分割的權利。
2、適當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3、離婚過錯損害賠償原則。
4、經濟幫助原則。
5、損害賠償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 ...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辦法是: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
離婚後還能重新分割夫妻財產,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