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原則。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原則如下: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絡原則。
(2)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
(3)維護司法管轄的原則。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上訴理由如下:
(1)上訴人認為原裁判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裁判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上訴人認為原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
(3)上訴人認為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影響到案件正確判決的。
(4)一審裁判作出後至上訴期屆滿前,當事人發現了新的證據,而這新證據足以改變一審裁判的結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一、級別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案件一般是基層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重大的涉外合同糾紛案件可以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第一審法院。
二、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的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原則,即訴訟一般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3、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案件必須由持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
4、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合同糾紛發生之前或發生之後,用協議的方式來選擇解決爭議的管轄法院,又稱為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