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人員:一般情況下指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都應屬於涉密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4月29日修訂透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1、涉密人員:一般情況下指凡因工作需要,合法接觸和知悉國家秘密的人員都應屬於涉密人員。
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三十五條在涉密崗位工作的人員,按照涉密程度分為核心涉密人員、重要涉密人員和一般涉密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於2010年4月29日修訂透過,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核心涉密人員是指產生、管理、掌握或經常接觸絕密級國家秘密事項,所掌握的秘密一旦洩露,將給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害的人員。範圍包括:
1、參與國防重大方針、政策、規劃制定的主要領導幹部和專家;
2、集團公司確認的知密度高的專家;
3、絕密級軍工專案、工程的總指揮、總設計師、總工程師、總質量師、總體主任設計師和承擔總體建造任務企業的主要領導;
4、密碼方案設計人員;
5、其他重要人員。
1、甲方涉密人員因私事申領出國境證件,實行登記備案制度,並按照組織,人事管理許可權和因私事出國(境)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2、甲方負責將乙方個人資訊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個人資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戶籍所在地,工作單位,政治面貌,職務職稱。
3、乙方離職,脫離涉密崗位並經過脫密期(已簽訂的保密協議規定的脫密期限為準)後,甲方應及時撤銷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4、乙方如有因私出國的需求,按程式上報甲方審批。甲方同意並出具政審意見後方可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
5、甲方負責統一保管乙方辦理的因私出國(境)證件,根據乙方申請,在審批同意的前提下將證件發還乙方使用。
6、乙方同意甲方將本人個人資訊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登記。
7、乙方同意將因私出國(境)證件(含登記備案之前已經申領的),交由甲方統一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