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放棄他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佔有的部分,與支付子女撫養費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就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協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具體支付方式和支付額度由離婚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子女的撫養費是否支付、支付多少、何時支付等問題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的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實際支出等情況酌情予以判決。
所謂淨身出戶是指離婚時,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放棄他在夫妻共同財產中所佔有的部分,與支付子女撫養費沒有直接關係。
但是夫妻雙方可以就子女的撫養費進行協商,根據我國《婚姻法》規定,不直接撫養子女一方需要支付孩子的撫養費;
具體支付方式和支付額度由離婚雙方當事人自行協議,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子女的撫養費是否支付、支付多少、何時支付等問題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據的收入水平、消費水平、實際支出等情況酌情予以判決。
淨身出戶保證書有效,但不等於一概有效。判斷婚姻保證書的效力,應針對簽署背景、設定條件及處分的權利,結合法律規定及公序良俗綜合判斷。
婚姻保證書要具備法律效力須滿足以下三個條件:
1、保證書是一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3、保證書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對於不忠方淨身出戶的約定,無論離婚與否,出軌方放棄共同財產的忠誠協議有效。該類協議可以認為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或者是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對將來離婚時財產分配的安排。在約定條件具備時,即發生相應的法律效果。一方不忠,雙方就必須離婚或者喪失子女撫養權的約定無效。婚姻關係的解除以離婚登記以及法院生效文書達成;而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權、監護權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當事人不得透過約定對此限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