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兵役制度,大體可分為旗兵與漢兵兩大類。旗兵是清朝入關前的原始兵制,漢兵則可分為綠營、鄉勇和新軍,其建立的時代,先後不同,多為前者破壞,而後者繼起。
從順治元年(1644年)至宣統三年(1912年),有清一代的兵制共經歷了三個階段,即:八旗和綠營兵制、勇營制度以及近代兵制。八旗兵和綠營兵是清代前期的國家正規軍,稱為經制兵。清朝太祖皇帝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落時,為了加強統治,強大軍隊,建立了八旗制度,其本質為舉國皆兵。由此開始了清朝陸軍的建設。
清代的兵役制度,大體可分為旗兵與漢兵兩大類。旗兵是清朝入關前的原始兵制,漢兵則可分為綠營、鄉勇和新軍,其建立的時代,先後不同,多為前者破壞,而後者繼起。
從順治元年(1644年)至宣統三年(1912年),有清一代的兵制共經歷了三個階段,即:八旗和綠營兵制、勇營制度以及近代兵制。八旗兵和綠營兵是清代前期的國家正規軍,稱為經制兵。清朝太祖皇帝努爾哈赤在統一女真各部落時,為了加強統治,強大軍隊,建立了八旗制度,其本質為舉國皆兵。由此開始了清朝陸軍的建設。
1、宋元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過去抑制土地兼併的政策,推行比較自由的土地買賣和民間借貸政策,導致地主豪強不斷兼併土地。
2、明清時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後,開國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層管理創新結合起來,推行了黃冊、魚鱗冊和裡甲制度。黃冊即戶口冊,魚鱗冊即土地冊,如果不考慮其間具體技術方法的變化,這兩種冊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國。
3、清朝初期,名義上延續了明朝的一條鞭法,事實上實行的是一條鞭法和丁銀。丁銀即按人丁徵收稅銀,而不論其貧富如何,存在明顯
新加坡兵役制度:
1、根據徵兵法案,凡年滿16、5歲的男性永久居民有義務登記加入國民服役。他們在年滿18週歲後需要服役2年,同時每年有40天的時間返回軍隊服務,該項義務直到至50歲或者40歲。
2、主申請人及其配偶作為第一代移民無需服兵役,第二代男性移民需按新加坡政府規定服兵役。在服役期間,每月最低可領取420新幣的月薪。
3、逃避國民服役的人將接受軍事法庭審判,受到最高三年監禁或最多5000新加坡元的處罰。對於移民來說,沒有履行兵役義務會失去永久居民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