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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和詐騙數罪嗎

濫用職權和詐騙數罪嗎

  濫用職權和詐騙罪是兩個不同的罪名,應當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原子中質子數和中子數相等嗎

  有些元素原子的質子數和中子數是相同的,多數都在元素週期表的前面,比如碳,氮,氧,矽,磷等。還有許多元素的質子數和中子數並不相同,中子數比質子數多,比如鈉,質子數為11,中子數為12,所以原子量為23。

  中子數即原子核中的中子數目,求法是相對原子質量減去質子數。中子(Neutron)是組成原子核的核子之一。雖然原子的化學性質是由核內的質子數目確定的,但是如果沒有中子,由於帶正電荷質子間的排斥力(質子帶正電,中子不帶電),就不可能構成除氫之外的其他元素。

  用符號N表示,原子核中的中子數目。

  質子數就是質子的數量,質子數的計算轉換方法是:質子數=核電荷數=核外電子數=原子序數;質子數+中子數≈相對原子質量。

  原子中的三等式:核電荷數=質子數=核外電子數=原子序數

  質子數+中子數≈相對原子質量

  一個原子是由原子核和核外電子所組成

  質子數(Z)=陽離子的核外電子數+陽離子的電荷數

  質子數(Z)=陰離子的核外電子數-陰離子的電荷數

  質量數(A)=質子數(Z)+中子數(N)

行賄和受賄同罪嗎

  行賄和受賄不同罪,它們一個是受賄罪,一個是行賄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從它們行為角度看,有行賄才有受賄存在,有受賄必有行賄存在。但從構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對合關係並不是絕對化的。

  根據《刑法》第390條,犯行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怎麼區分

  濫用職權和翫忽職守的區分是濫用職權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翫忽職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法律依據】   ...

濫用職權受賄貪汙的會併罰

  濫用職權受賄貪汙的,應當數罪併罰。對於濫用職權是手段行為,受賄和貪汙是目的行為,數行為之間存在牽連犯關係,但對於牽連犯的處理,並非簡單地以“從一重”的原則處斷。濫用職權行為與受賄行為、貪汙行為分別侵犯了不同的客體,若從一重罪處罰,則違背了罪刑均衡原則和全面評價原則,因此,應當數罪併罰。   【法律依據】 ...

濫用職權與次數有關係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一般情況是可以累計多次損失進行構成犯罪的,但是這個目前來說還存在著一定的爭議問題,一般來說,沒有過追訴時效的話,可以按照損失數額的累計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397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 ...

濫用職權可能免除刑處

  濫用職權罪屬於故意犯罪,主觀惡性大,社會影響惡劣,免處的可能性不大。理論上講有可能,而要定罪免處,一般來說造成的損失應在構成犯罪的臨界點左右,並能有效彌補損失。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 ...

濫用職權有追溯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追訴時效是五年;情節特別嚴重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 ...

濫用職權造成損失可以累加

  從我國《刑法》的立法本意以及懲治瀆職犯罪的現實需要出發,對於這種情形,只要沒有過追訴時效的,就應按犯罪處理,即濫用職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數額應當累計計算。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

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區別

  行為方式的區別。從行為方式上講,濫用職權罪和翫忽職守罪都既可以由作為構成,也可以由不作為構成,只是行為的主要方式有所區別,即濫用職權罪主要表現為作為,翫忽職守罪多數表現為不作為。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