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與其法定最高量刑標準有關。濫用職權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則本罪的追訴期限是十五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刑事犯罪的追訴期限與其法定最高量刑標準有關。濫用職權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有期徒刑,則本罪的追訴期限是十五年。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濫用職權罪的,其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公民對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下列違法失職行為,可以向公安機關控告和申訴:
(一)對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的案件拒絕受理或者受理後拖延不辦的;
(二)無正當理由對依法提出的複議申請拒絕受理或者不予答覆的;
(三)人民警察翫忽職守致使他人人身、公私財產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在執法活動中違反法定程式或者濫用職權、刑訊逼供、徇私舞弊的;
(五)認為公安機關做出的處理決定或者檢驗、鑑定結論違背事實或者違反法律、法規的;
(六)認為公安機關和人民警察有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