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股票領域,有代持股票的概念,主要是因為出於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職業主題不能成為股東,或者有些股票投資者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從而選擇一個人作為其股票代持人,代持人承擔代持風險獲得一定代持好處。
Ps:《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證券法》等規定公務員、警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等不能成為股東,此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資在某些行業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持有該行業領域股票。
在股票領域,有代持股票的概念,主要是因為出於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職業主題不能成為股東,或者有些股票投資者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從而選擇一個人作為其股票代持人,代持人承擔代持風險獲得一定代持好處。
Ps:《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證券法》等規定公務員、警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等不能成為股東,此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資在某些行業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持有該行業領域股票。
1、所謂房產代持,是因為有些人不符合了購房的政策或者不願意出面,但是他是真正的購買者,就會以其他人的名義,比如這個人正好符合了購房的條件,就由他來買房子,但是真正的資金是自己出。這種行為就叫做房屋代持,也就是說是借名買房。
2、房產代持有一定的風險性,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需要由雙方簽訂合同,最好做一下公證,才能夠有效避免風險。
3、關於其中的糾紛案例也比較多,比如原本兩人都已經說好了,房子由辦事人來購買,以他的名義,但是錢由另外一個人付。但是前者看到房價在不斷上漲,後期耍賴,說房子是自己買的,只是借了另外一個人的錢,就容易產生糾紛。
4、出現這種情況,如果一方後悔,另外一方來說就會比較被動,所以我們需要做好預防的措施。
房產代持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因房屋代持人只是實際購房人的受委託人,所以基於受委託關係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委託人即實際購房人享有,實際購房人有權根據協議約定要求代持人履行相關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可房屋代持協議的效力。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
在協議中應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特別要約定好房屋權屬的歸屬及產權過戶的時間及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計算標準,並避免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