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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要代持

為什麼要代持

  在股票領域,有代持股票的概念,主要是因為出於法律規定某些特定身份或職業主題不能成為股東,或者有些股票投資者不願意公開自己的身份,從而選擇一個人作為其股票代持人,代持人承擔代持風險獲得一定代持好處。

  Ps:《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證券法》等規定公務員、警察、證券公司從業人員等不能成為股東,此外,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外資在某些行業是受限制或者禁止的,外國自然人或法人不得持有該行業領域股票。

什麼是房產代持

  1、所謂房產代持,是因為有些人不符合了購房的政策或者不願意出面,但是他是真正的購買者,就會以其他人的名義,比如這個人正好符合了購房的條件,就由他來買房子,但是真正的資金是自己出。這種行為就叫做房屋代持,也就是說是借名買房。

  2、房產代持有一定的風險性,為了保證雙方的合法權益,需要由雙方簽訂合同,最好做一下公證,才能夠有效避免風險。

  3、關於其中的糾紛案例也比較多,比如原本兩人都已經說好了,房子由辦事人來購買,以他的名義,但是錢由另外一個人付。但是前者看到房價在不斷上漲,後期耍賴,說房子是自己買的,只是借了另外一個人的錢,就容易產生糾紛。

  4、出現這種情況,如果一方後悔,另外一方來說就會比較被動,所以我們需要做好預防的措施。

房產代持協議是否有效

  房產代持協議是有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百零四條的規定: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因房屋代持人只是實際購房人的受委託人,所以基於受委託關係而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應歸委託人即實際購房人享有,實際購房人有權根據協議約定要求代持人履行相關義務。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也認可房屋代持協議的效力。如《北京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援。”

  在協議中應把雙方的地位以及權利義務約定清楚,特別要約定好房屋權屬的歸屬及產權過戶的時間及代持人違約責任、承擔責任方式、計算標準,並避免出現措辭不清、語焉不詳的情形。


股權協議是否合法

  股權代持協議是合法的,根據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 ...

如何才能股權協議無效的情況

  違反下列情形則股權代持協議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規定:有限 ...

股權什麼意思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透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 ...

公司法股權轉讓的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股權轉讓代持的規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規定,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股權轉讓、質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處理。 ...

股協議是否有效的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 ...

股權對新三板掛牌有哪些影響

  股權代持會影響新三板掛牌。   公司新三板掛牌重要的一個條件是:擬掛牌企業需要股權明晰,股票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   而股權代持在日後極易發生利益糾紛和股權糾紛,因此,目前上市規則以及新三板掛牌規則中明確要求清理股權代持。   法律依據: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有限 ...

把股權賣了違法嗎

  代持股權是不違法的,但代持股權會產生比較多的法律糾紛,所以雙方要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但是代持期間未經隱名股東同意出售其股權的,涉嫌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