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透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
常見無權處分的追認權的形式有以下兩種:
1、明示:一般認為,追認一般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以明示的方式是行使追認權的最典型的形式,如透過語言、文字的或其他方法直接的進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權利人的意思即可。至於是否採用特定的形式,一般不作要求。
2、默示:即權利人不使用話語,而使用某種具有特定的、法律行為意義上的符號。這種情形可以是約定,也可以是交易習慣,這種可推斷的意思效果與明示的效果是一樣的。
不一定有效。無權處分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的行為,無權處分人與相對人訂立了處分他人財產的合同,經權利人追認或行為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後,合同自始有效。沒有經過權利人追認的則無效。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出租他人房屋屬於無權處分,房屋承租人擅自轉租的無權處分行為如得不到房主追認,轉租合同無效。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