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如果雙方不能就安置事宜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申請房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一旦主管部門作出裁決,就成為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
【法律依據】
《房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全文》第七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安置房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援。
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
拆遷補償協議通常是一式四份,拆遷人、被拆遷人、拆遷公司和當地拆遷管理部門(即拆遷辦)各持一份。
如果簽訂的拆遷補償協議不幸遺失,可以帶上當事人的派出所戶籍證明,身份證,拆遷補償協議上所列的被拆遷房屋的房產證影印件等證明性的檔案資料,到當地拆遷辦,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借用影印一份(注意:影印後要蓋章,不蓋章的沒有法律效力)。丟失補照登記需提供的資料:
1、補發申請證明書。2、登報宣告、具結書。3、單位提供營業執照、個人提供身份證明。4、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檔案。
徵收補償條例中“可以依法提起訴訟”的模糊概念,無論是在理論界還是在實務界,都引起了廣泛爭論。
實際上,在目前的審判實踐中,行政和民事兩種訴訟形式都有。被徵收人對補償協議不服的以行政訴訟為主,也就是“民告官”;被徵收人不履行協議約定義務時,房屋徵收部門多以民事訴訟提起訴訟。
一般情況,應該優先行政訴訟,但不排除民事訴訟。為什麼呢因為民事訴訟在補償等問題上更充分一點,而行政訴訟的好處是舉證有利於某一方。同時補償協議,其實是以合同形式體現的行政決定。所以從協議有爭議一開始就納入行政訴訟,有利於徹底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