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駕駛證開車出了事故由開車的人承擔全部的損失和責任,將會受到拘留處罰。對於無證駕駛的人,交警也會給與不同的處罰。對於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或者是已經被吊銷駕駛資格的人私自駕駛機動車輛的話,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是總的來說,都是比較嚴格的幾種,所以開車人員要謹慎,不要犯錯。
無駕駛證開車出了事故由開車的人承擔全部的損失和責任,將會受到拘留處罰。對於無證駕駛的人,交警也會給與不同的處罰。對於沒有取得機動車駕駛或者是已經被吊銷駕駛資格的人私自駕駛機動車輛的話,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但是總的來說,都是比較嚴格的幾種,所以開車人員要謹慎,不要犯錯。
如果給公司開車出了事故應當由所在的用人單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侵權責任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從私車公用的執行利益上講,執行利益歸屬於用人單位;從執行支配上講,處於履行職務或者完成任務過程中的、駕駛私車的職工是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支配的,車不能自行,是被管理支配的人又管理支配了車。因此,根據以報償責任和危險責任為基礎而成立的執行支配與執行利益學說,私車公用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責任主體顯然是用人單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致人損害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由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民事責任。”的規定,上述法理上的結論也是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