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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車輛駕駛員配備標準

營運車輛駕駛員配備標準

  1、營運車輛駕駛員配備標準如下。

  2、申請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年齡在20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申請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1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申請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在26週歲以上,50週歲以下。年齡在60歲以上的,不能開大型客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

營運車輛誤工費賠償標準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癒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誤工費的賠償標準是,原告雖有證據證明其收入來源於城鎮,但其僅提供單位出具的證明,在缺乏其他證據對其所從事的行業、實際收入標準予以佐證的情況下,不足以證明其實際誤工損失,應由原告承擔舉證不能的後果,誤工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營運車輛強制報廢年限標準

  營運車輛的報廢年限取決於車輛型別,每種型別的報廢年限也不同。出租汽車8年,旅遊和公路客運車輛15年,非營運大中型車20年,小型貨車12年,重型、中型和輕型卡車15年,半掛牽引車15年,無使用年限的非經營小型和微型車輛。如果《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

  法律依據:《機動車登記規定》第二十七條已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向機動車回收企業交售機動車時,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確認機動車並解體,向機動車所有人出具《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報廢的校車、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車輛管理所的監督下解體。機動車回收企業應當在機動車解體後七日內將申請表、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副本提交車輛管理所,申請登出登記。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收回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出具登出證明。


營運車輛怎麼理賠

  理賠如下: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為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 ...

營運車輛超員怎麼處罰

  客車超載處罰標準:   客車超載扣分標準: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或者駕駛其他載客汽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客車超載罰款標準: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 ...

營運車輛能不能租賃

  1、非營運車輛是不能租賃的。   2、汽車租憑企業必須具有相關的資質。用於租憑使用的汽車必須經過交通局審批,併到交管局車管所變更使用性質為租憑,才能成為合法的營運車輛。否則即算非法運營,抓到的話會重罰。雙方的合同和約定很難得到保證。   3、如果出了事故等,還不能如實申報,否則保險公司也會拒賠。 ...

營運車輛保險可以報停嗎

  1、商業險可以退保,退保金額按總價格-短期費率計算,交強險不可以退,不可以暫停。   2、退保情況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登出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四)投保人重複投保交強險的;   (五)被保險機動車被轉賣、轉讓、贈送至車籍 ...

車輛年檢費用標準2020是什麼

  車輛年檢的專案主要包括機動車檢測、安全性檢測、尾氣排放檢測等專案,另外還包括部分手續費用,全部的費用大概會在200-300元不等;根據不同車型要求的附加檢查專案和不同地區的年檢費用等,具體實收的價格也會不一樣。   而如果是新車屬於六年免檢情況下的,可直接向公安交管部門申請領取年檢合格標誌,其年檢費用也可 ...

營運車輛超員怎麼處罰

  不管是運營車還是非運營車,車輛超員是要受到處罰的。車輛必須在法定的核載幅度內進行載人。如果超載的,需要受到相應的扣分、罰款處罰。一般的非營運車超載,會被扣3分,罰款200.造成交通事故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如果造成人員傷亡,還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營運車輛沒有資格證能開嗎

  營運車輛沒有資格證不能開。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第六條,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和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必須取得相應從業資格,方可從事相應的道路運輸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