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
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是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即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
由物業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專項維修基金由該物業內的業主共同籌集,業主按照繳納比例享有維修基金的所有權。
但使用權歸全體業主所有,單個業主不得向銀行提取自己所有的維修基金部分。
1、“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保修期滿後的維修和更新、改造的資金,由商品住宅、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區外與單幢住宅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的業主共同繳納。
2、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商品住宅的業主、非住宅的業主按照所擁有物業的建築面積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每平方米建築面積交存首期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數額為當地住宅建築安裝工程每平方米造價的5%至8%。
3、住宅共用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牆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牆面、門廳、樓梯間、水泵間、電錶間、管道井、電梯前庭、鍋爐房、發電間、配電間、線路分線間、電梯機房、走廊通道、傳達室、內天井、公用陽臺、公用露臺和公共廁所等。
4、住宅共用設施裝置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中央空調、防盜門、樓宇對講系統、避雷裝置、水箱、水泵、鍋爐、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小區圍欄、監控報警系統、車輛進出管理系統、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和公益性文體設施等。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住宅物業、住宅小區內的非住宅物業或者與單幢住宅樓結構相連的非住宅物業的業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納專項維修資金。專項維修資金是住房售後為確保住宅物業正常地運作,延長住宅物業的使用壽命,維護住房產權人和使用人利益所預先建立的資金。專項維修資金制度的建立,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住房人的根本利益。所以,無論是商住還是住宅物業都需要繳納專項維修資金以維護房屋的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