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承接查驗工作是為了使物業服務企業瞭解實際情況,以便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更為專業的物業服務。在進行物業承接查驗之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提前對查驗費用達成一致的約定,避免因一方不承擔查驗費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我國《物業承接查驗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業承接查驗費用的承擔,由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企業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物業承接查驗工作是為了使物業服務企業瞭解實際情況,以便根據實際情況提供更為專業的物業服務。在進行物業承接查驗之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提前對查驗費用達成一致的約定,避免因一方不承擔查驗費而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並提供鑑定意見的活動。
對於司法鑑定費用誰承擔的問題,一般來說誰提出做司法鑑定的誰應當預先繳納鑑定費用,如果醫療機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由醫療機構承擔法律則比例的鑑定費用,將退還部分或者全部的患者及其家屬的預繳費用。
如果經過鑑定醫療機構沒有過錯、不承擔法律責任的的,誰提出的司法鑑定申請,誰負責承擔鑑定費用。如果是醫療機構提出的申請的,由醫療機構承擔,由患者及其家屬提出的申請的,由患者及其家屬承擔。如果是在訴訟中,法庭申請委託的,通常是雙方當事人各預交一半。
【法律依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6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
精神病人強制醫療費用由國家承擔。
法律依據:《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強制醫療程式的條件:
(一)實施暴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二)經法定程式鑑定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
(三)有繼續危害社會可能的。
上述三個條件同時具備,可以予以強制醫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