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人羈押期間家屬可以進行探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訊,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准。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被拘留後公安機關或檢察院若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依據法律規定,傳喚或拘傳一般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或拘傳變相羈押。近親屬享有有知情權。若是被刑事拘留了或被批捕了,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行政拘留15天的,可以探視。
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法律依據】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52條規定: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並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羈押又稱拘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羈押期間可以請律師,維護自己的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
一般不會。
如果被打,可以進行一下行動:
表示抗議,記住打人者工牌號,面部特徵;
由家屬協助向主管領導投訴;
如以上沒有得到滿意的答覆,可向檢察機關投訴,說明事情的原因、經過、組織者姓名、特徵以及該部門主管領導資訊等。
刑事拘留的概念
1、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 ...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託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會見犯罪嫌疑人、瞭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詢問犯罪嫌疑人關於案件的相關情況。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 ...
羈押期間,被羈押人員只能由律師探望。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訊。
由上可知,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後至法院判決前,為防止串供,不能會見親屬,但依法可以會見律師或者其他 ...
上訴,指的是指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或評審決定,在法定期限內,依法宣告不服,提請上一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的活動。
親屬在上訴期間是否可以探視的規定:
1、在刑事判決書未生效前(二審期間)是不能探視的。
2、一般在判書生效後移到監獄執行後能正常探視。
3、判決未 ...
可以探視,但是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探視。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託辯護人。 ...
犯人服刑期間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四款,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