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喪葬費發放標準,檔案內容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檔案依據:甘人事〔1999〕123號。執行標準: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參照此標準執行。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企業單位:檔案依據:甘勞社發〔2002〕244號。執行標準:從2003年元月起,企業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甘肅省喪葬費發放標準,檔案內容如下:
機關事業單位:檔案依據:甘人事〔1999〕123號。執行標準:從1999年10月起,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在職人員)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死亡喪葬費參照此標準執行。本通知從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企業單位:檔案依據:甘勞社發〔2002〕244號。執行標準:從2003年元月起,企業單位在職人員(離退休)人員死亡喪葬費由原800元,提高到1200元。
退休教師喪葬費各地的標準都有所不同,以湖南省為例。湖南省的退休教師。如果是病故的,喪葬費為7000元,如果是因公死亡的,喪葬費為9500元。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喪葬費為平均六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
《關於調整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標準和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3〕86號)第一條
喪葬費標準
(一)凡病故的工作人員(含離退休人員,下同),其喪葬費由現行5000元調整為7000元。
(二)凡因工(公)死亡的工作人員,其喪葬費由現行6500元調整為9000元。
(三)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員喪葬費如執行了省政府辦公廳湘政辦函〔1997〕257號檔案規定標準(按省統計局公佈的全省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確定)的,不再同時執行本文所規定的標準。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但對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的支付標準,該法並未作出具體規定,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不盡一致,差異較大,且經常變動。建議領取前詳細諮詢一下當地的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