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長兩年以上的開花植物叫多年生草本植物。
草本植物可分為:
1、一年生草本植物:生活週期在本年內完成,並結束其生命,開花結果。如:水稻、棉花等。
2、二年生草本植物:生活週期跨越兩個年份,即第一年生長,第二年才開花結果後枯死。如:白菜、蘿蔔、冬小麥等。
3、多年生草本植物: 植物的地下部分能生活多年,每年都發芽生長。 如:大理菊、馬鈴薯、甘薯等。 另外,環境地理條件常可改變植物的習性,如:棉花、蓖麻在北方為一年生植物,而在華南則
生長兩年以上的開花植物叫多年生草本植物。
草本植物可分為:
1、一年生草本植物:生活週期在本年內完成,並結束其生命,開花結果。如:水稻、棉花等。
2、二年生草本植物:生活週期跨越兩個年份,即第一年生長,第二年才開花結果後枯死。如:白菜、蘿蔔、冬小麥等。
3、多年生草本植物: 植物的地下部分能生活多年,每年都發芽生長。 如:大理菊、馬鈴薯、甘薯等。 另外,環境地理條件常可改變植物的習性,如:棉花、蓖麻在北方為一年生植物,而在華南則
分居兩年的,法院也不一定會判定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依據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分居兩年以上未必獲准離婚,還必須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要件。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