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檢請假扣工資是違反國務院相關規定的,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既然計入勞動時間就必須給付勞動報酬,不能扣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產檢請假扣工資是違反國務院相關規定的,國務院出臺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明確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既然計入勞動時間就必須給付勞動報酬,不能扣工資。《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不合法。孕婦的正常產檢應按出勤對待,不能扣工資。如果公司違法扣發工資,勞動者可以去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85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由此可知,在病假期間勞動者還是可以領取到工資的,只是可能沒有原來的工資那麼多,但不能因此就認定為是被扣了工資。
如果是在病假期間,用人單位直接扣除工資,屬於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如投訴還無法解決的,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