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益物權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是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中自然資源使用權又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用益物權不僅可以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過程中的利益平衡,還可以維護物的利用秩序。
用益物權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是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中自然資源使用權又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用益物權不僅可以促進物的有效利用、保障物的使用過程中的利益平衡,還可以維護物的利用秩序。
用益物權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自然資源使用權等。是以一定範圍內的使用、收益為目的而在他人之物上設立的定限物權。 用益物權是物權的一種,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117條規定: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其中自然資源使用權又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等。
用益物權是指以標的物的使用和收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定限物權,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權的實現而設立的定限物權。二者的區別是:
(1)設立的目的不同。設立用益物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使用價值,而設立債權的目的在於實現物的交換價值。
(2)權利性質不同。用益物權多為具有獨立性的主權利,而擔保物權多為具有從屬性的從權利。
(3)標的物不同。用益物權的標的物主要為不動產,而擔保物權則不然。
(4)客體價值形態的變化的影響不同。用益物權的價值形態變化對其有直接影響,而擔保物權價值形態的變化對其並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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