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4、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對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影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2、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影印件;
3、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影印件;
4、支援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特困戶救助證;
3、工會組織發放的特困職工證;
4、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5、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6、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卹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8、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9、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其它社會救濟、救助證明材料;
10、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