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來交納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暫緩執行,是指執行程式開始後,人民法院因法定事由依職權或根據當事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決定對某一項或幾項執行措施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擔保暫緩執行的一種制度。
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標準來交納保證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7條規定: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可以申請暫緩執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不銷案。暫緩行政拘留有一個前提是當事人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然後繳納了保證金之後,公安機關就會放你走了,但是你什麼也不申請的話,公安機關就會直接執行行政拘留的處罰了。
【法律依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被拘留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請假出所申請的,應當向拘留決定機關提出擔保人,或者按剩餘拘留期限每日200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
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應退還保證金。
公安機關認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拘留暫緩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