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宣告,承諾所提供資訊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申請人應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申請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需提供哪些材料?
申請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證明,勞動能力、生活來源、財產狀況以及贍養、撫養、扶養情況的書面宣告,承諾所提供資訊真實、完整的承諾書,殘疾人還應當提供第二代《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證》。申請人應簽署《申請特困供養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借條糾紛需提供的證據:
(一)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借據、收據、借貸合同等。
(二)擔保書原件,或者負連帶責任人的基本情況,以及他們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三)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規格、質量及價款數額等到情況的證明。
(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其他違反民事合同行為,以及債務人現實經濟狀況和償還能力的證據。
(五)要求追回的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存放地點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