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證遺囑應提供以下材料:
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申請公證遺囑應提供以下材料:
立遺囑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屋產權證書、銀行存摺等。書寫遺囑的草稿。如果遺囑人不會書寫遺囑,或書寫有困難,可以在公證員面前口述,請公證員代書。
根據《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規定,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以下證件、證明材料: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詢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的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或者提供以下證件、證明材料之一: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或者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2、農村“五保”供養證或特困戶救助證;
3、工會組織發放的特困職工證;
4、人民法院給予申請人司法救助的決定;
5、在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出資供養或者由慈善機構出資供養的證明材料;
6、殘疾證及申請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證明材料;
7、依靠政府或者單位給付撫卹金生活的證明材料;
8、因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生活出現暫時困難,正在接受政府臨時救濟的證明材料;
9、地方政府民政部門發放的其它社會救濟、救助證明材料;
10、法律、法規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能夠證明法律援助申請人經濟困難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