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1)本人的身份證件;
(2)與被監護人關係的證明;
(3)被監護人的基本情況;
(4)其他材料。如監護協議,有關單位同意的證明等。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辦理遺贈公證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遺贈人和受贈人的身份證明;
2、如果受贈人是單位的,應提供該單位的資格證明、法定代表人證明書及其身份證影印件;
3、草擬的遺贈協議書;
4、遺贈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公證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辦理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的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機構可以要求補充。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並將告知內容記錄存檔。
房屋遺產繼承公證需提交的材料有: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全部法定繼承人的戶口、身份證;
4、結婚證、離婚證、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等相關材料;
5、被繼承人父母死亡證明;
6、被繼承人夫妻先後死亡的,應提供後去世的一方的喪偶未再婚證明;
7、繼承人或被繼承人的人事檔案或人事檔案影印件,影印件由檔案保管單位在每頁影印件上加蓋公章或人事部門章,檔案內容應包括被繼承人的全部法定繼承人情況;
8、如果有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形式遺囑的,提供遺囑公證書或者其他遺囑;
9、具體準備的詳細公證材料以公證員確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