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1、具有本市市區城鎮居民戶口,無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上年度市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並且人均年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的家庭。
2、人均年收入未達到我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並在我市居住三年以上的外來務工人員。
3、因舊城區改造和土地被徵用的被拆遷人。
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初審、複核和批准購買程式:
1、申請人應持戶口、所在單位或住所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住房證明向所在城區的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並填寫《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申請審批表》。外來務工人員申購經濟適用住房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制定。
2、申請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所提供的材料進行初審、核實,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申請人單位或街道辦事處住地進行為期十天的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統一彙總報市房產管理局。
3、市房產管理局對區政府報送的材料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對符合條件的在政府網站或當地報紙向社會公示,公示後無異議的發給《呼和浩特市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並載明準購面積。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對公示期間內的舉報投訴材料進行調查核實,並對本部門調查核實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4、《經濟適用住房準購證》有效期為二年,逾期未購的需重新申請。
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1、申請經濟適用房的人戶口必須在城內,要達到5年以上的經常居住,申請人要符合沒有居住條件的。申請人需要具備所在市區的戶籍,家庭中最少有1名成員具有本市戶籍,其他依附著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要存在贍養、撫養或者扶養關係。
2、如果申請人是單身,年齡要在35週歲以上。申請人家庭年收入必須要低於本市公佈的中低收入的標準。無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積低於本市公佈的經濟適用房的購買入住人均面積標準。
3、已婚或離異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4、沒有房子或居住房屋面積低於縣人民政府規定的住房標準的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人需要像相關部門提供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家庭收入證明,住房面積(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相關部門經過審查條件予以公示,無投訴或者核實無誤,則開具購房證明。年收入在6萬元以下,要有證明的。
申請條件如下: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5年以上。
2、已婚的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
3、申請家庭房產建築面積小於48平方米。
4、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家庭成員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區常住城鎮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戶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條件的軍隊人員)。
2、已婚[含離異(或喪偶)帶未成年子女且擁有監護權]或年齡在35週歲及以上的單身無房戶。已婚的,提供結婚證影印件(驗原件)。離異帶子女的,提供離婚證影 ...
1、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個人具有本市市區常駐城鎮居民戶口五年以上的。2、已婚的,包括離異或者喪偶的帶有未成年子女的並且擁有就監護權,或者本人年齡在三十五歲及以上的單身並且沒有房子的。3、申請人的家庭擁有的房產建築面積小於四十八平方米的。4、申請的家庭可支配收入較低,並且低於市統計局每年向社會公佈的上一年度的 ...
上海經濟適用房申請條件:
1、家庭成員在本市居住,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3年,且在提出申請所在地的城鎮常住戶口連續滿2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平方米;
3、家庭收入符合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
法律依據:
《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 ...
1、首先申請家庭至少1人擁有本市常住戶籍滿5年。
2、申請家庭在本市無房。
3、未婚單身家庭年滿35週歲。
4、申請家庭人均住房面積在15㎡及以下。
5、申請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於政府釋出的人均收入標準的80%;
6、申請家庭為享受過其他購房優惠。
7、五年內沒有房產交易記錄。 ...
經濟適用房的發展歷程醞釀時期:1991年經濟適用房是我國在房改過程中為適應新的經濟形勢、由政府推出的新型房產種類,是適合中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的商品房。早在1991年6月份,國務院就在《關於繼續積極穩妥地進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中提出:“ 大力發展經濟適用的商品房,優先解決無房戶和住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