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鑑定程式嚴重違法的;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重新申請工傷勞動能力鑑定所需要的材料有:
1、書面申請書,包括:申請再次鑑定的事實與理由、傷病治療情況、初次鑑定情況、申請時間。
2、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再次鑑定)。
3、認定工傷決定書。
4、市級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及收到市鑑定結論時間的有效證明。
5、被鑑定人身份證影印件。
6、有關病歷材料:醫學診斷證明、就診病歷、化驗報告、影像檢查報告及住院治療的出院記錄、手術記錄等;職業病應提交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診斷證明書、職業史、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等。
7、醫療終結後受傷部位彩色照片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1、《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對人身傷情鑑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鑑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鑑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鑑定或者重新鑑定,根據法律規定,偵查階段就可以申請重新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