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結婚戶口可以不遷移,結婚後戶口的遷移是自願的,可以男方遷入女方,也可以女方遷入男方,也可以都不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異地結婚戶口可以不遷移,結婚後戶口的遷移是自願的,可以男方遷入女方,也可以女方遷入男方,也可以都不遷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登出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賣房子戶口不一定必須遷移。根據《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原則上你作為出售方有義務遷出戶口,遷出後你可以找親友掛靠或加入單位集體戶口皆可。但規定並非法律,無法強制出售方遷出,還是要雙方在簽訂購房合同之前協商獲得公識,並在合同條款里加以註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不可以,根據我國《婚姻法》第9條的規定: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異地結婚戶口:
一、結婚登記條件。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結婚(自主把握)。
2、結婚年齡:男年滿22週歲。女年滿20週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
二、結婚登記提交的證件。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當場拍照)。
三、結婚登記的程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辦理高峰可在網上辦理結婚登記預約。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