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當事人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眾所周知的通識。只要具備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使用物業的權利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受影響。
但這一原則也並非一成不變,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
(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
(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合同關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簡單說就是A的房子租給B,後A把房子賣給C,買賣過後,B的租賃繼續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權不讓B在原來約定的有效期內繼續租住。如果AB之間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屬於不定期租賃,C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C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B。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