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不破租賃一般情況下僅限於房屋,但是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買賣不破租賃一般情況下僅限於房屋,但是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條,租賃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佔有期限內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眾所周知的通識。只要具備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使用物業的權利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受影響。
但這一原則也並非一成不變,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
(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
(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合同關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買賣不破租賃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合同關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