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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指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合同指什麼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簡單說就是A的房子租給B,後A把房子賣給C,買賣過後,B的租賃繼續有效,C不能以其有所有權不讓B在原來約定的有效期內繼續租住。如果AB之間沒有簽訂租賃合同,屬於不定期租賃,C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C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B。

  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1] 。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有哪些

  買賣不破租賃是租賃合同法律關係中眾所周知的通識。只要具備合法的租賃合同關係,承租人使用物業的權利不因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而受影響。

  但這一原則也並非一成不變,根據《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房屋租賃合同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

  (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

  (三)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合同關係,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

買賣不破租賃在拍賣中怎樣規定

  買賣不破租賃規定在拍賣過程中同樣適用,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拍賣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適用於土地、房屋等不動產的租賃拍賣也是不破租賃的。拍賣是一種買賣方式,是專門從事拍賣業務的拍賣行接受貨主的委託,在規定的時間與場所,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規則,將要拍賣的貨物向買主展示,公開叫價競購,最後由拍賣人把貨物賣給出價最高的買主的一種現貨交易方式,所以拍賣也是不破租賃的,但前提是租賃合同要經執行拍賣的法院認


當事人買賣租賃是債權嗎

  當事人買賣不破租賃是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後,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抵押人已 ...

買賣租賃原則的條件是什麼

  1、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要適用該制度,在所有權讓與時,租賃合同應該已經成立並且生效,就是租賃關係須有效的存在。同時,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我國物權法的規定,僅有租賃物讓與契約尚不能實現物權變動,對動產來說需要交付,對不動產來說需要登記。   2、出租人或租賃物的所有人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讓與給了第三人。如果租 ...

買賣租賃的有哪些例外

  “買賣不破租賃主要具有以下例外情形:(一)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排除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民事領域尊重意思自治,約定優先;(二)抵押權設立在先時,抵押權實現後,受讓人不受租賃合同的約束,即“先抵後租”不適用“買賣不破租賃”規則。因此簽署租賃合同時要審慎注意,檢視租賃物是否已經被抵押;(三)在人民 ...

什麼是買賣租賃

  根據法律規定,出租房出售後,房屋租賃合同依然是有效的。房屋租賃期內買賣、贈與或者繼承時房屋產權轉移,原租賃合同承租繼續有效。出租房屋出售後不影響原租賃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可以繼續租賃該房屋,此為合同中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所有權變動後的合同效力規定,租賃物 ...

買賣租賃適應哪些情況

  買賣不破租賃一般情況下僅限於房屋,但是對於存在於土地使用權之上的租賃合同,在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租賃關係亦應仍然有效,即應當類推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合同法》將於2020年12月31號失效)    ...

法律怎麼規定買賣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房屋租賃中什麼是買賣租賃

  買賣不破租賃,即在租賃關係存續期間,即使所有權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係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係的存在並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