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可以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前,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彩禮可以返還。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不到一年離婚,在符合法定情形時能請求返還彩禮並得到法院支援。根據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時彩禮錢一般不必返還,除非給彩禮的一方提出返還彩禮的請求,並滿足法定的情形,如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後實際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付人因為在婚前給付彩禮而導致生活困難,此時離婚彩禮才需返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因此,如果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是沒有同居生活的,需要返還彩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