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相鄰權糾紛關係,應遵循三項法定原則: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處理相鄰權糾紛關係,應遵循三項法定原則:1、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2、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3、尊重歷史和習慣的原則。
《民法總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相鄰關係糾紛的處理:
(一)首先,處理相鄰關係糾紛應當由當事人各方自願協商,和平解決之間的爭端。
(二)其次,如果協商無法解決,當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請求人民調解組織,對他們之間的爭議進行調解。
(三)在當事人各方無法協商或協商不成,調解失效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訴請法院,請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式來解決。
《物權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一)定金罰則的適用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實際交付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處理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三)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定金不足以彌補一方違約造成的損失的,對方可以請求賠償超過定金數額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