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
二、若商標已經註冊完成,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
三、走司法途徑,依據《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搶注行為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一、準備商標在先使用知名度、商標被惡意搶注的證明證據,在搶注商標的公告期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申請、遞交證明。
二、若商標已經註冊完成,則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被搶注商標的無效宣告申請。
三、走司法途徑,依據《商標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就搶注行為向有關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物件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充套件,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著作權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應視為商標搶注。商標搶注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商標搶注是指在原商標所有者之前註冊該商標以獲取經濟利益的競爭行為。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商標被搶注的處理方法有提出異議、申請宣告無效等。
【法律依據】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認為違反規定的,或者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商標局做出宣告註冊商標無效的決定,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