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產經營罪和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包括侵犯的客體不同、主觀要件不同和客觀要件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以洩憤報復和其他個人為目的,故意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出於洩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涉嫌以下情況的立案: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破壞生產經營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壞生產經營的;4、其他應該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破壞生產經營的情形。如果要構成本罪,必須符合上面列出的條件之一。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對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規定,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市場秩序;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表現為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後者表現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
3、犯罪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是透過買賣謀取利潤為目的;後者則是為了營利。
【法律依據】 ...
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認定標準如下:
1、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
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裝置、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3、主體是一般主體;
4、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規定,由於洩 ...
(一)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二)侵犯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既包括錢財等物質性利益,也包括非物質性利益、後者的物件則僅限於錢財
(三)構成犯罪的手段不同。前者只能是採用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身份、地位、職稱的方法進行欺騙、 ...
搶奪罪與盜竊罪的區別主要是:
兩罪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盜竊罪的客觀方面是,有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則是,有公然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 ...
搶劫罪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如下:
1、搶劫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以暴力或暴力脅迫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尋釁滋事罪行為人的主觀故意表現為出於尋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心理,公然擾亂社會秩序。
2、搶劫罪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一般表現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受害人身體受到強制,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搶走 ...
醫療事故罪與非罪的的區別:區別在於所造成的後果不同。
醫療事故罪未造成就診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不良後果;非罪則造成了就診人死亡或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後果。對於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醫療差錯的,不能以醫療事故罪論處。
【法律依據】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中的規定 ...
漏罪與新罪的計算方式為:
1、漏罪應當先並後減。
2、新罪應當先減後並。
3、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應當先將漏罪進行先並後減得出刑期,再將新罪刑期與前罪還未執行的刑期相合並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