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勞動合同到期後沒續簽的補償是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準備材料。在公租房合同到期的六個月前,就要準備續租的相關材料了,這些材料包括個人的身份證件、家庭成員的證件及相關情況,收入證明、繳納社保、公積金等情況材料。根據不同情況,準備的材料也不同,主要側重點,一是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可以支付房租;二是家境不好,在主城區沒有住房或者住房小於規定標準的。
2、提交申請。一般在租賃合同到期三到六個月內,向公租房管理部門遞交申請材料,包含個人的續租申請和準備好的材料。對初審材料合格的,進行受理。申請書一般需要單位蓋章的。
3、初審。公租房管理機關受理續租申請後,會對材料進行核實,一般在二十天之內能夠有初審結果。透過初審的,將上報房管局進行復核。
4、複核。材料透過初審後,會上報到當地的房管局。房管局將對申請的材料進行復審,並對申請人資格進行復核。如果不同意的,就退回材料並說明理由,對於已經透過的材料進行公示。
5、公示。對於複核透過的,還要進行公示程式。就是向社會發布公告,接受監督。符合正常條件的,這個程式應該沒有什麼問題。
6、續租。經過公示期之後,和公租房管理機構簽訂新的合同,就完成續簽程式了。相比於首次申請,續簽一般還不需要輪候。